“十四五”时期民航总体工作思路确定

當內部麻煩在Lazada蔓延的時候,Shopee卻虎視眈眈。

Photo Credit:Frank在陀羅缽底時期,泰國這片土地就已經受到印度教方位護法概念的影響,例如考古出土的印章不乏各類印度神祇的形象。本圖攝於呵叻府披邁國家博物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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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法蘭克 (南洋誌)曾經在泰國旅遊或生活的外國人對「依善」(Isan, อีสาน)這個字眼必然不陌生,尤其許多餐廳會標榜專賣「依善」菜,像是路邊常見的東北酸香腸,或是席地而坐就可以開吃的東北小陶鍋。後者在日本修羅道以及動漫遊戲的發揚光大之後廣為人知,而且傾向把「阿修羅」和鬼物、惡魔聯想在一起。但啟人疑竇的是,如果查詢英文版維基百科會發現(中文版看不出來),「依善」一詞源於6世紀中南半島上「真臘」王朝的首都「伊奢納城」(Isanapura),以建國國王伊奢那跋摩一世(Isanavarman I)的名字來命名。二次大戰中,時任泰國總理披汶(Plaek Phibunsongkhram)帶領泰國投身軸心國時,曾在清邁地區成立所謂的「西北軍」,協助日本入侵緬甸,泰文稱กองทัพพายัพ(kongthap phayap),西北守護神即稱「伐由」。印度教早在西元前20至15世紀即開始萌芽,隨著以梵文寫作的「吠陀」(Veda)經書在西元前16至11世紀問世,後人得以窺見印度教原初的樣貌。

此區出土的印章中,不乏以北方守護神「俱毗羅」(Kubera)為圖像,由於他也代表財富,也許因此獲地當時陀羅缽底統治者的青睞。孟族人盤據中南半島一段時間後,後起的高棉人在今天的柬埔寨一帶建立輝煌的吳哥帝國,全盛時期將其影響力推進到今天泰國中部地區,以吳哥窟風格為主的建築物坐落在泰國各地,並且把印度教中的「方位護法」演繹到了極致。因為親密關係與家人關係往往了反應人生困境,是生活集結之處,所以家事事件比起其他紛爭,有更明顯「不分輸贏」的特徵。

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紛爭解決的能量,原先受限於漢文化霸權的規範,在調解過程裡得以呈現。家庭暴力家事調解服務之經驗與策略——以臺北、士林地方法院為例。這告訴我們,在多元法規範的交互運作之中,主流所謂「好的親密關係」仍然舉足輕重。蔡穎芳(2013),成大法學第25期,頁7-78。

文:戴綺儀 離婚、未成年小孩監護探視、扶養、家暴……這些事件,僅僅依法審判是不夠的,案件的態樣多元,同種類案件也有高度複雜性,難以建立SOP。原住民家事調解經驗 學者蔡穎芳透過南投地方法院的原住民家事調解經驗,發現「原住民習慣法」也是調解程序中排解糾紛的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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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土家事調解參與觀察——半自主社會場域觀點。主流的家庭支援系統只考慮法律上親屬,不過部落的生活型態裡,教會及部落成員也應作為家庭支援系統去判斷,而原鄉部落村長參與調解很有幫助。例如,當事人認為具體陳述對方過失,或是指責對方「有問題」的人格(如外遇、精神疾病、賭博、負債、酗酒、失業等)有助於爭取勝訴,然而家事調解其實沒有勝或敗。比如說,逢年過節該如何、過年初幾該幹嘛的行為準則。

制度越彈性,專業知能越關鍵 學者郭書琴認為「法學知識生產鏈」包含調解機制、法律學術社群兩部分,呈現出家事紛爭被法律技術切割為「法律世界」與「生活世界」。因此本案調解可根據夢占及民法去衡平雙方權益,達到更妥適的處理。在一件「悔婚」事件,起因於其中一方在婚禮前夕夢到祖靈啟示,告知這段婚姻不會幸福。參考資料 以法院為基礎的社會工作家事調解歷程之初探。

家事事件即便有了調解或判決結果,生活困境不會隨之終了,而是透過紛爭處理程序重整生活。透過既有的家事調解研究,我們可理解,這是多元規範運作的魔幻場域,也更能理解《家事事件法》對調解委員的資格要求,第32條「家事調解,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、尊重多元文化,並有法律、醫療、心理、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,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」並不是高標,而是紮紮實實需要的實戰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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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家事調解場域能如何挑戰/再製主流價值,就仰賴相關專業人員(調解委員、社工、家事調查官、法官等)的專業知能。李姿佳、宋名萍、胡育瑄、潘淑滿(2016),臺灣社會工作學刊第16期,頁119-166。

原住民於家事調解當中的處境-以南投地方法院為例。在一件未成年小孩會面安排的討論,一方提出「希望用什麼方式安排過年的會面呢?」,原本性別中立的討論方案,會因調解委員回應「一般我們要祭祖,所以……」把話題導向以「祭祖」及「初二回娘家」為前提去討論,帶入父權的婚家想像,影響到當事人決定空間。由於法律技術對紛爭類型化思考與實作的特性,即使更進步、更彈性、得以統合處理的程序,也可能壓縮當事人的空間。台灣第一間家事專門法院1999年在高雄楠梓成立,2012年《家事事件法》採取了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」,有別於傳統「勝敗」的訴訟模式,以解決紛爭為導向。又例如,布農族的離婚如果不是出於男方犯錯,女方必須送還結婚時所殺的同量豬隻,因此調解過程邀請女方氏族成員參與商討「豬隻賠償事宜」,會提升調解的意願跟成效。」 不只依「法」審判,法律多元的魔幻場域 家事事件的特別之處可以從制度窺見。

陳伶珠、盧佳香(2006),台灣社會工作學刊第5期,頁75-125。調解過程的主流親密關係再現 法秩序預設當事人是一個「富有知識經驗並可進行理性協商」的人,來自於以下的迷思:「理性」相對於感性長期處於優位特質。

中產、健康、陽光、一生一世的婚家想像伴隨而來的污名,影響著當事人的法律社會地位。當事人追求的往往不是「勝」,而是想訴說自己的失望、憤怒與委屈,讓自己的情感被承接,被重要他人理解。

郭書琴(2017),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0期,頁1-75。多數家事案件在到法庭之前,會先經調解。

學者蔡穎芳指出,家事調解不只以國家制定法為依據,更是一個多元權力運作的場域,舉凡社會福利制度、各族群文化、可能很父權的傳統禮俗、精神疾病的污名、童話故事、個人性別偏見等,都在調解過程有相當影響。在各種程序裡,「家事調解」是一個奇妙的魔幻場域。它始自『過去』,並連結到『未來』。從法律人類學看民事紛爭解決之訴訟觀的演進─以家事紛爭解決為例。

研究指出當事人在紛爭歷程會使用法律術語,或基於對自身處境的理解提出協商方案。因此,在符合國際人權保障的前提下,將傳統慣習「成文法化」的可能性,是未來很值得討論的立法方向。

可看見立法者透過各方專業彙整,為個別家事紛爭尋求適切處置的目標,而上述各種「行動者」參與紛爭解決,不僅回應問題,更帶入社會福利等資源媒合,也讓家事調解承擔了公益需求。可能很父權的傳統禮俗 爬梳家事調解相關研究,不難見到那些可能很父權的傳統禮俗。

這個夢之所以重要,來自布農族「夢占」的傳統慣習。接下來,我將描述其中幾個案例,來解釋這些「價值」被帶入家事事件判准後的情況。

家事事件時常充滿大量情感拉扯,描述紛爭經常牽涉到當事人之外的「關係人」、性別角色、親密關係與家庭的想像、自我認同等等。這個觀念使得在調解過程中「看起來好溝通」或「看起來理智」的人比較吃香,而身心狀態也可能大大影響調解過程的協商籌碼但是,當打開聲音,觀影者全部被震懾,淚水默默爬行臉上。當父母互相以惡毒的語言,彼此辱罵、嫌棄,如仇人般互揭瘡疤,愛,早已蕩然無存,取而代之的是恨。

」女孩繼續在文字旁邊畫圖,畫了張嘴大笑,雙手高舉的爸爸、媽媽和她自己,在他們之間還有一個好大好大塗滿紅紫色的愛心。這對大人完全不在乎如此像拿刀互砍的語言,孩子聽得一清二楚,孩子聽了,成了最無辜的重傷者。

原來父母最愛最在乎的是他們自己,根本不是我。為何給老師看的,便必須偽裝成美好?更透露著孩子不願被視為特殊分子,被老師貼了標籤。

父親輕挑的語調,說著妻子不正常,會剋夫,明擺著挑釁。孩子渴望與大家一樣,成為不會被特別關注,最好不會被看到的孩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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